朝陽區推動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 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時間: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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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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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申報主體
在朝陽區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企業主營業務符合朝陽區"十三五"時期重點產業發展方向,2018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資金獎勵標準及申請材料清單
(一)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
1.輔導期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同時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的,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①朝陽區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②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③企業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議的復印件;
④北京市證監局出具申請輔導備案的受理回執復印件;
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⑥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⑦輔導期支出費用(含證券、會計、律師)憑證及發票。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完成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給予350萬元的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①朝陽區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②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③企業與具有境內證券市場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議、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的復印件;
④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核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復印件;
⑥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境外知名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德國證券交易所、法國巴黎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境外知名市場,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500萬元)給予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與具有境外證券市場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的有關協議復印件;
(4)境內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企業有關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5)企業股權結構圖(表明上市主體與申報主體之間關系);
(6)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 其他說明
申報材料中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譯本;翻譯機構應在譯文文件加蓋公章,并聲明譯文準確無誤。
(三)"新三板"掛牌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在"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在其滿足一定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專家評分,給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新三板"掛牌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
(2)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與證券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復印件;
(5)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6)如存在融資行為,則還需要提供融資發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份登記函復印件。
3.其他說明
為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對歷年已獲得朝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三板"股改獎勵資金(50萬元)的企業,按照差額補齊的方式進行該條款獎勵,即申報該項所獲得資金獎勵將不超過50萬元。
(四)轉板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于從"新三板"轉入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的企業,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500萬元),補齊差額。
2.申請材料清單
參照"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中相關條款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申報。
(五)中概股回歸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于回歸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區內境外上市企業,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根據其回歸的板塊,參照"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中相關條款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申報。
(六)上市企業遷入
1. 獎勵標準
區外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后,將上市公司工商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我區的,給予境內上市2000萬元、境外上市500萬元的資金獎勵。
2. 申請材料清單
根據其所屬的板塊,參照"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或"境外知名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獎勵" 中相關條款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申報。
(七)通過并購重組實現上市獎勵
1.獎勵標準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非上市企業在異地收購上市公司實現上市,并將上市公司工商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我區的,按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100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實現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并購實施情況報告書及并購協議(合同)復印件;
(4)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復印件;
(5)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復文件復印件;
(6)目標上市公司已完成工商變更與稅務關系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7)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購重組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資產,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相關規定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上市企業,按企業并購重組時發生中介費用,一次性給予30%獎勵,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
(2)購買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且超過 5000 萬元人民幣。
2. 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4);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
(4)資產購買協議復印件;
(5)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6)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復印件;
(7)并購中介服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8)被并購資產已完成工商變更與資產過戶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企業并購經營獎勵
1.獎勵標準
鼓勵我區企業(并購方)按照市場原則通過收購股權、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控制已設立的、持續經營的境內外非關聯企業(目標企業)的重大交易(并購重組)行為。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在其滿足一定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專家評分,給予總額不超過350萬元的獎勵。
(1)并購方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并購重組協議中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現金承買價、承擔債務、目標企業凈資產作價入股金額(統稱交易金額)5000萬元以上;
(2)股權并購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50%以上股權(不含50%)或相對控股目標企業、擁有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資產并購及合并(兼并)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100%資產所有權。
(3)申報項目并購前并購方與目標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并購行為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規定的關聯方交易。
(4)目標企業在被并購前應設立并正常運營1年以上。
2. 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并購經營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5);
(2)并購雙方(各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境外企業提供當地法定企業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3)并購實施情況報告書及并購協議(合同)復印件;
(4)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復印件;
(5)申報項目完成股權、資產并購或合并(兼并)的資產權屬變更證明資料復印件。股權收購或合并(兼并)項目,需提供工商登記變更證明(股權收購項目屬相對控股的,還需提供對被并購企業實際控制權證明);資產并購項目,需提供資產交易證明及被并購資產(如土地、房屋、專利和商標)的權屬變更證明。
(6)境外并購還需提供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復印件、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文件復印件。
(7)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除上述資料外,凡企業實施并購重組有效性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效力文件和證明性文件,以及有助于對實施并購重組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經濟效益和優化我區產業結構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均應附帶提供。
3.其他說明
(1)若某并購重組項目在滿足本條款的同時,還滿足第(七)或第(八)條,不予重復申報,將按照獎勵金額多者進行支持。
(2)申報材料中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譯本;翻譯機構應在譯文文件加蓋公章,并聲明譯文準確無誤。
在朝陽區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企業主營業務符合朝陽區"十三五"時期重點產業發展方向,2018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資金獎勵標準及申請材料清單
(一)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
1.輔導期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同時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的,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①朝陽區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②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③企業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議的復印件;
④北京市證監局出具申請輔導備案的受理回執復印件;
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⑥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⑦輔導期支出費用(含證券、會計、律師)憑證及發票。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完成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給予350萬元的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①朝陽區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②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③企業與具有境內證券市場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議、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的復印件;
④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核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復印件;
⑥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境外知名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德國證券交易所、法國巴黎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境外知名市場,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500萬元)給予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與具有境外證券市場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的有關協議復印件;
(4)境內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企業有關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5)企業股權結構圖(表明上市主體與申報主體之間關系);
(6)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 其他說明
申報材料中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譯本;翻譯機構應在譯文文件加蓋公章,并聲明譯文準確無誤。
(三)"新三板"掛牌獎勵
1.獎勵標準
企業在"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在其滿足一定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專家評分,給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新三板"掛牌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
(2)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與證券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復印件;
(5)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6)如存在融資行為,則還需要提供融資發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份登記函復印件。
3.其他說明
為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對歷年已獲得朝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三板"股改獎勵資金(50萬元)的企業,按照差額補齊的方式進行該條款獎勵,即申報該項所獲得資金獎勵將不超過50萬元。
(四)轉板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于從"新三板"轉入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的企業,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500萬元),補齊差額。
2.申請材料清單
參照"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中相關條款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申報。
(五)中概股回歸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于回歸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區內境外上市企業,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根據其回歸的板塊,參照"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中相關條款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申報。
(六)上市企業遷入
1. 獎勵標準
區外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后,將上市公司工商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我區的,給予境內上市2000萬元、境外上市500萬元的資金獎勵。
2. 申請材料清單
根據其所屬的板塊,參照"企業申請國內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扶持獎勵"或"境外知名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獎勵" 中相關條款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申報。
(七)通過并購重組實現上市獎勵
1.獎勵標準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非上市企業在異地收購上市公司實現上市,并將上市公司工商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我區的,按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100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2.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實現上市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并購實施情況報告書及并購協議(合同)復印件;
(4)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復印件;
(5)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復文件復印件;
(6)目標上市公司已完成工商變更與稅務關系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7)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獎勵
1.獎勵標準
對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購重組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資產,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相關規定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上市企業,按企業并購重組時發生中介費用,一次性給予30%獎勵,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
(2)購買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且超過 5000 萬元人民幣。
2. 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4);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
(4)資產購買協議復印件;
(5)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6)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復印件;
(7)并購中介服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8)被并購資產已完成工商變更與資產過戶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企業并購經營獎勵
1.獎勵標準
鼓勵我區企業(并購方)按照市場原則通過收購股權、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控制已設立的、持續經營的境內外非關聯企業(目標企業)的重大交易(并購重組)行為。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在其滿足一定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專家評分,給予總額不超過350萬元的獎勵。
(1)并購方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并購重組協議中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現金承買價、承擔債務、目標企業凈資產作價入股金額(統稱交易金額)5000萬元以上;
(2)股權并購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50%以上股權(不含50%)或相對控股目標企業、擁有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資產并購及合并(兼并)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100%資產所有權。
(3)申報項目并購前并購方與目標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并購行為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規定的關聯方交易。
(4)目標企業在被并購前應設立并正常運營1年以上。
2. 申請材料清單
(1)朝陽區企業并購經營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5);
(2)并購雙方(各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境外企業提供當地法定企業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3)并購實施情況報告書及并購協議(合同)復印件;
(4)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復印件;
(5)申報項目完成股權、資產并購或合并(兼并)的資產權屬變更證明資料復印件。股權收購或合并(兼并)項目,需提供工商登記變更證明(股權收購項目屬相對控股的,還需提供對被并購企業實際控制權證明);資產并購項目,需提供資產交易證明及被并購資產(如土地、房屋、專利和商標)的權屬變更證明。
(6)境外并購還需提供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復印件、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文件復印件。
(7)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除上述資料外,凡企業實施并購重組有效性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效力文件和證明性文件,以及有助于對實施并購重組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經濟效益和優化我區產業結構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均應附帶提供。
3.其他說明
(1)若某并購重組項目在滿足本條款的同時,還滿足第(七)或第(八)條,不予重復申報,將按照獎勵金額多者進行支持。
(2)申報材料中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譯本;翻譯機構應在譯文文件加蓋公章,并聲明譯文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