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0年度申報公告解讀 (三)---資助內容及項目
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項目的申報主體自身應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申報小型劇(節)目中群眾文藝類項目的由各區文化館統一組織申報。
1.資助藝術類型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木偶劇、皮影戲、跨界融合戲劇藝術、交響樂、民族管弦樂、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新創作品比例不低于50%)。
2.首場營業性演出的時間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夠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
3.申報單位在近兩年內應作為獨立出品方或制作方,生產并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1)完成一定的營業性演出場次:戲曲、話劇、歌劇、舞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音樂劇不少于5場;木偶劇、皮影戲、雜技劇、跨界融合戲劇藝術、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以及小劇場戲劇、兒童劇等不少于10場。
(2)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于90分鐘(兒童劇、舞劇、小劇場戲劇可適當放寬時間要求)。
(3)作品的演出場所應是北京市轄區內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劇場。申報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藝術門類的作品應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劇場。
5.簽約立項后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完成規定營業性演出場次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
(2)已完成結項驗收的往屆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原創資助項目。自首演之日起至申報公告發布之日止,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于15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于30場(未標明基金資助字樣的演出場次不計入有效場次)。
(3)2018年1月1日以后完成創作,具備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潛力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至申報公告發布之日止,2018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于30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于60場;至申報公告發布之日止,2019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于以上規定場次的50%。
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北京市舞臺藝術創作生產獎勵扶持專項資金、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臺藝術作品加工提高、演出獎勵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滾動資助項目。
(1)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創作,已經演出一定場次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雜技、魔術等。
(2)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創作,適合基層演出和交流推廣的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曲藝4個類型。
(3)傳統戲曲折子戲、傳統曲藝作品等挖掘、整理項目
2.群眾文藝類申報項目,應為入圍2019年北京群眾文藝創作精品節目匯報演出,以及參加2019年"歌唱北京"、"舞動北京"、"戲聚北京"、"藝韻北京"比賽并獲得一二等獎的項目。
(1)下基層演出不少于20場,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超過60分鐘。
(2)簽約立項后,先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完成規定演出場次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
1.資助范圍包括:代表北京市參加第十二屆中國藝術節并獲得第十六屆文華大獎的作品;由北京市申報并入選"2019年度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創作工程重點扶持劇目"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經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代表北京市參加以下2019年度國家級展演活動(全國基層院團戲曲會演,全國凈行、丑行暨武戲展演,第十屆全國雜技展演,2019年全國舞臺藝術優秀劇目暨優秀民族歌劇展演)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入圍文化和旅游部鼓勵參加的一類國際藝術賽事并獲得獎項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2.對于符合配套資助條件的舞臺藝術作品,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
資助領域包括國內外優秀舞臺藝術作品、音樂作品的演出季、藝術節、音樂節等品牌演藝活動。申報項目需滿足連續舉辦三屆(含本屆)以上,劇目演出、活動內容應不低于15場(次)。
項目立項簽約后,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作為項目啟動經費;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
資助領域包括舞臺藝術、音樂、美術、書法、工藝美術、網絡文藝、動漫等,鼓勵開展非遺類、曲藝項目的傳承普及。申報項目應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動場次不低于12場)。
項目立項簽約后,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作為項目啟動經費;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
資助領域包括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傳播主流價值觀,推動戲曲、曲藝、書畫、非遺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元素國際傳播的項目。
訪問單個國家的對外演出,總場次不得少于3場;訪問2個(含2個)國家以上的對外演出,總場次不得少于5場。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在國(境)外首次演出或展示之前,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70%的資金;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
申報項目應具有完整實施方案,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獲得基金立項資助后能立即實施(首演或首展時間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夠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
1.鼓勵以加強專業技能教育或藝術通識教育為目的的藝術實踐類項目。資助領域包括舞臺藝術、音樂、美術、書法、工藝美術、網絡文藝、動漫等。
2.項目的培養人數一般不少于20人,培訓時間不少于60天。項目結項驗收時,公益演出場次一般不少于5場或公益展覽時間一般不少于10天。
1.資助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藝術創作的關鍵領域和特殊領域人才培養。(2)藝術相關領域緊缺的、急需的人才培養。(3)新興文藝業態的創新型人才培養。
2.項目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120學時,且集中培訓周期不少于3周。項目培養人數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過50人。
3.培養對象不能拆分。項目應和一般的學歷教育、社會藝術培訓以及內部崗位培訓有本質區別,本機構或單位內部學員人數一般不超過1/5(戲曲、曲藝表演人才培養項目可適度放寬比例)。
1.資助領域包括舞臺藝術、音樂、美術、書法、工藝美術、網絡文藝、動漫等。
2.資助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劇本孵化和劇目創作扶持平臺。項目實施周期內,劇本孵化數量(完整劇本)不少于10部,劇目舞臺呈現(含完整演出、排練試演)不少于5部。(2)戲曲藝術人才交流展示平臺。培養人數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過50人。招生范圍應以北京市為主,輻射京津冀地區。(3)藝術人才學習(實踐)平臺。參與院校、院團總數不低于3個。
項目的開班、首演或首展時間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夠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立項簽約后先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